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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政策解读

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政策解读

2016-01-04 14:50 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

1.基本原则

公民的民族成份,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进行确认、登记、变更、更正。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,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,确认其民族成份。

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,一般不得变更。

2.涉及范围

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。

()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,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不同的;

()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,其民族成份与继父()的民族成份不同的;

()其民族成份与养父()的民族成份不同的。

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,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当时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。

3.申请主体

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,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;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,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。

4.主要内容

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:

  (一)书面申请书:根据生父(母)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;根据养父(母)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;根据继父(母)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(母)与继母(父)共同签署。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,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。

  (二)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(继)父(母)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
(三)依据生父(母)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离婚证明;依据继父(母)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生父(母)与继母(父)的婚姻关系证明;依据养父(母)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收养证明;

(四)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,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;

(五)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
   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:

  (一)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;

  (二)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
  (三)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,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(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;

  (四)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
5.注意事项

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、误登的,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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